河南华能联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华能联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牟县某某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财保284号
申请人:河南华能联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109号美侨世纪广场B座一单元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TDRW1Q。
法定代表人:冉允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腾,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牟县**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东风路街道郭庄社区5号楼2单元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6WEKU54。
法定代表人:杨智升。
河南华能联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中牟县**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99888.45元(1.开户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371********;2.开户行:长葛轩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账号:6687********)。河南华能联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华能联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牟县**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99888.45元(1.开户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371********;2.开户行:长葛轩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账号:6687********)。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华能联合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印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苑兵
书 记 员 马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