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10095号
原告:芯佑晨信息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一号国际企业中心3幢3层10室(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邹佑臣。
被告:武汉大康伟业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48号广埠屯资讯广场A座9层90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芯佑晨信息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大康伟业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芯佑晨信息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芯佑晨信息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芯佑晨信息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芯佑晨信息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双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