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梦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市梦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智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666号
原告:黄山市梦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大道19号黄山天一尚城1幢1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553268058B。
法定代表人:吴建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军甫,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智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樟大道168号实业科技园B1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42186277。
法定代表人:张冬枚。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莉,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市梦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智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市梦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梦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山市梦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 判 长  傅世章
人民陪审员  王礼芬
人民陪审员  张 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晔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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