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3933号
原告:黄山市梦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大道**黄山天一尚城******。
法定代表人:吴建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力,天津法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蒙,天津法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v>
法定代表人:刘巽全。
被告:经纬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
法定代表人:陈经纬。
原告黄山市梦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经纬置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黄山市梦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山市梦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蔚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董程程
书 记 员 李梦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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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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