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002民初615号
原告:黄山市梦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天都大道19号黄山天一尚城1幢1单元14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553268058M(1-1)。
法定代表人:吴建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军甫,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智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68号实业科技园B1幢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42186277。
法定代表人:张冬枚,职务不详。
原告黄山市梦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智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中建智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汪卫东
审 判 员 刘志翔
人民陪审员 许毅龙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汪雅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