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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某某、某某等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582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90年11月29日生,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男,汉族,1935年9月30日生,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孙梦华,女,汉族,1939年1月10日生,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刘士艮,男,汉族,1930年10月6日生,住江苏省涟水县。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修瑜,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7月22日生,住江苏省沐阳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和平北路11号。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常发商业广场5幢10层。
被告:葛恒荣,男,汉族,1954年6月11日生,住涟水县。
被告:陶后芳,女,汉族,1952年4月7日生,住涟水县。
被告:徐秀霞,女,汉族,1959年1月23日生,住涟水县。
被告:周永平,女,汉族,1954年12月19日生,住涟水县。
被告:***,男,汉族,1968年8月3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天行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49号雅宝东方广场4号楼1705号。
原告***、***、孙梦华、刘士艮、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葛恒荣、陶后芳、徐秀霞、周永平、***、天行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林峰
人民陪审员  陈国富
人民陪审员  马卫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朱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