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2民初2125号
原告:**,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
被告:天行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6249222XY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
被告:***,男,汉族,1983年5月23日生,住巩义市。
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71194XT
地址:三门峡市。
原告**与被告天行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邢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