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05民初622号
原告:***,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群,广东法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奕霞,广东法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联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武江科技工业园内韶关光华机电五金商贸城B3幢206号商铺三楼。
法定代表人:阙国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花,公司法务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红,广东御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东联正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983元,本院予以退回5958元。
审 判 员 颜少珠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张玉琴
书 记 员 李彦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