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禾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禾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辖终9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禾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文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广东禾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15民初58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禾新公司上诉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禾新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且原审被告之一杨成林住所地亦位于该地,故本案应由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认为其承揽禾新公司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公寓的装修,其系原审被告杨成林聘请具体为打拆以及清渣搬运的工作,禾新公司一直未向其支付其垫付的工人工资和工程款,现起诉请求禾新公司和原审被告杨成林连带向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据此,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在本案中,广州市南沙区为合同履行地,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禾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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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梁 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丽娟
练睿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