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5民初18447号
原告:广东禾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梅苑新村B区第三行13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MA4X1DFR1M。
法定代表人:崔文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秋文,广东秋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静怡,广东秋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美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潭大公路27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L8H3E。
法定代表人:邓永泉。
原告广东禾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美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禾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静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市美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依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禾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1月21日签订的《美致公寓改建工程施工协议》;2.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201260.08元及利息(利息以2201260.08元为本金,自2021年9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1月21日签订《美致公寓改建工程施工协议》,协议就原告承包被告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的美致公寓改建工程,含税工程款人民币6234746.5元。其中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约定:“1、乙方垫资完成承包范围内施工任务的相应200万人民币工程款造价后,甲方在七个工作日按乙方完成的相应工程造价的75%支付给乙方;2、乙方垫资200万工程造价外的其他施工工程造价,甲方按乙方每月完成相应工程造价的75%支付给乙方。……8、若甲方拖欠工程款,则乙方有权按市场价的8.5折向甲方购买首层商铺作为工程款的抵押款。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办理产权登记。工程款大于抵押款时,余下的工程款为按时支付,则视为甲方违约,按月利息1%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该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工程建设,并于2020年12月20日完成机电消防安装工程(电气、给排水、消防)、土建工程以及主楼公寓工程,合计垫资人民币2201260.08元,但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1650945.06元。后原告于2021年1月15日通过邮寄催款函的方式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但被告拒不支付。2021年3月1日,原告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但被告仍拒不支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约进行工程施工,被告依法负有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的义务。现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后仍拒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协议约定,造成原告无法实现协议目的。
被告广州市美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方、甲方)于2020年11月21日签订《美致公寓改建工程施工协议》,约定原告承包工程的施工范围及内容,合同中工程造价总价暂定为6234746.5元,该价款含税,税率为9%,暂定税额为514795.58元,乙方资质专业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本合同结算价以甲乙双方的最终结算为准。合同第六条工程款支付和结算:1、乙方垫资完成承包范围内施工任务的相应200万人民币工程造价后,甲方在七个工作日按乙方完成的相应工程造价的75%支付给乙方。2、乙方垫资200万工程造价外的其他施工工程造价,甲方按乙方每月完成相应工程造价的75%支付给乙方。3、乙方承包范围的施工任务全部完成后,一个月内甲方累计支付至乙方完成总工程造价的95%给乙方。4、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后,一个月内甲方支付清余款给乙方。8、若甲方拖欠工程款,则乙方有权按市场价的8.5折向甲方购买首层商铺作为工程款的抵押款。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办理产权登记。工程款大于抵押款时,余下的工程款为按时支付,则视为甲方违约,按月利息的1%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合同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致守约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甲方处有“广州市美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盖章印样,下方签约人处有“陆培铭”签名字样,乙方处有原告的盖章,下方签约人处有“杨成林”的签名字样。
原告提供其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佐证其具备承接案涉工程的资质。
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其签订合同当日进场施工,案涉工程尚未完工,被告逾期支付工程款,原告停工并于2021年2月退场将场地交还给被告,双方于2021年6月23日结算,确定结算金额为2519603.71元;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工程款;原告只主张2201260.08元工程款。原告为证明结算情况,在庭审中提交了《工程款支付汇总表》和《土建工程量清单计量明细表》、《机电安装工程量清单计量明细表》予以佐证,其中《机电安装工程量清单计量明细表》载明工程综合合价为377933.09元,《土建工程量清单计量明细表》载明工程综合合价为2141670.62元,《工程款支付汇总表》载明本期完成工程金额土建2141670.62元、机电安装费377933.09元,前期累计已付金额为0元。下方业主代表签名处有“陆培铭”签名字样,施工方代表签名处有“杨成林”的签名字样。原告在庭审中陈述,陆培铭系被告的项目负责人,杨成林系原告的项目负责人。案涉合同的签订、施工沟通和结算都是陆培铭与杨成林对接。
另查明,本案起诉状副本于2022年9月15日公告送达给被告。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2021)粤0115民初184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扣押被告广州市美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1260.08元的等值财产。”原告为此预交保全费5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美致公寓改建工程施工协议》、资质证书、《工程款支付汇总表》、《土建工程量清单计量明细表》、《机电安装工程量清单计量明细表》及原告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具备承接涉案工程的资质,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陆培铭代表被告签约并在《工程款支付汇总表》中确认已完成工程量合计2519603.71元,被告应当依约支付工程款,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诉请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起诉状副本于2022年9月15日送达给被告,故案涉合同于该日解除。原告只主张2201260.08元工程款,是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照。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2201260.08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至今未支付工程款,对原告造成相应的损失,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未付工程款2201260.08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9月1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美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禾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01260.08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2201260.08元为本金,2021年9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4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美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健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何静雯
书 记 员 黄桂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