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湘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市红花岗区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有限公司、遵义湘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22422号
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GN86C6G,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丁字口湘山路2号8楼。
法定代表人:王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政均,男,公司员工。
被告:遵义湘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3MA6E379R43,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创客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胡兴。
被告:遵义市湘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92713721C,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园创客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陶在刚。
被告:遵义思达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0570660196,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遵义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徐荣树。
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湘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湘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遵义思达商贸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罗文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帅
书 记 员 张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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