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01民初7015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县人,大专文化,云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云南省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11月10日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告:云南圣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元谋县元马镇龙川街泷淇泷庭7幢3**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MA6L17L8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云南圣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