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2民初8949号之一
原告:广东凯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水东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凯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水东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广东凯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凯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凯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30元,减半收取516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785元,合计8950元(已由原告广东凯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广东凯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