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宏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正文与沈成文、云南宏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2民初935号
原告:*正文,男,汉族,1989年8月27日生,现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省楚雄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9年3月1日生,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云南宏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半山国际35幢2单元一层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佳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K8L5Q1R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穿金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4701
原告*正文诉被告***,云南宏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云南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文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7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正文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杨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