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宏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宏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海合源农业综合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328执8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宏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半山国际35幢2单元一层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K8L5Q1R。
法定代表人:王佳俊,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海合源农业综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元谋县物茂乡物茂村委会新村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MA6PLQG83L。
法定代表人:谢李,系公司董事长。
云南宏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海合源农业综合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元谋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8民初18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事项,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30725元,申请执行费1861元,合计13258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云南海合源农业综合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云南海合源农业综合发展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云南海合源农业综合发展有限公司主动履行3848.62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税务、保险和有价证券,无投资公司,其名下的银行、财付通、支付宝账户已被本院冻结,目前无可供执行的余额,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云南海合源农业综合发展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经申请执行人云南宏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云2328执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和跃英
审判员  赵和武
审判员  杨金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浩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