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328执640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宏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半山国际35幢2单元一层2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MA6K8L5Q1R。
法定代表人:王佳俊。
被执行人:***,男性,1972年12月21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元谋县,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第九监区服刑。
本院在执行云南宏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元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2328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9500.00元、申请执行费为943.00元,合计70443.00元。本院于2022年05月1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等。后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询,其名下存款不足以偿还案款,无证券、理财产品等。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现被执行人因涉及黑恶势力犯罪,被法院判处没收全部财产。其名下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予以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云2328执64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和跃英
审判员 赵和武
审判员 杨金荣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