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宏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众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宏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2745号
原告:云南众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沁春苑6幢2单元10E号。
法定代表人:王嫒。
委托诉讼代理人:鄣立彬、王燕香,系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宏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楚雄葬族自治州**县金山镇金山南路延长线禄城丰景17—1商铺。
负责人:王林。
被告:云南宏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半山国际35幢2单元一层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佳俊。
原告云南众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宏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云南宏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众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