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宏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宏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323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宏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云南宏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1)云2323民初121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云南宏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尾款26000元,诉讼费295元。因被执行人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网络查控调查,被执行人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房产本院已查封处理,账号已冻结。且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有系列未执行案件,牵涉面较广,需要进行统筹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对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22)云2323执29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云南牟定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窦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