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桐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旭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桐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财保116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旭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17号2-3-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7453016W。
法定代表人:**其,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桐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街道鞍山村鞍山组新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MA6EF38E6D。
法定代表人:庭裕彪,董事长。
重庆旭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桐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渝0107执保2397号执行裁定书,对贵州建工桐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10万元予以冻结或其它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重庆旭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旭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贵州建工桐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10万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它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