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2执225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贵阳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涛,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桐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
法定代表人:庭裕彪。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建工桐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建工桐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563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定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