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桐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贵州建工桐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22诉前调确272号
申请人:遵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海校街道东山村蔡家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MA6HOTJP8P。
法定代表人:郭**,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建工桐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街道南都花园8号楼1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MA6EF38E6D。
法定代表人:庭裕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男,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遵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贵州建工桐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于2022年3月16日经桐梓县燎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贵州建工桐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欠申请人遵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货款283303.18元,限于2023年2月1日前全部付清;如申请人贵州建工桐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遵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则以货款283303.18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11%计算资金占用费,同时申请人遵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可就未支付欠款部分向桐梓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申请人遵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经桐梓县燎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审查,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申请人签字、捺印且由桐梓县燎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即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遵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贵州建工桐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经桐梓县燎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2)黔0322诉前调773号《调解协议书》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黎 洪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钱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