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桐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中鑫恒筑混凝土商品有限公司、贵州建工桐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黔0322执保17号
申请人:贵州中鑫恒筑混凝土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燎原镇花园新村严家湾组。
法定代表人:吴子侯,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建工桐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街道南都花园八号。
法定代表人:庭裕彪,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中鑫恒筑混凝土商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建工桐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322民初899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立案庭移送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系统查询,查询到被申请人名下账户内有存款,但可用余额为零,均被轮候冻结,现本院已线下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工桐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桐梓县支行账户2035××××7721内的存款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且属轮候冻结。为此,本院依据(2022)黔0322民初899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该案已结案。
特别提醒:如需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