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大医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大医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8民初7061号
原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清华大学36区1407、1408、1409。
法定代表人:王明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涵,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大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三条9号1幢2层6单元208室。
法定代表人:韩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巍,北京厚大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泽英,北京厚大合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世纪大医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齐、闫涵,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巍、罗泽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作、传播、销售涉案的数字化文献,删除已有内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32777.44元,(按每千字30元计算),并承担本案公证费、律师费、复印费等合理费用15084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中华预防医学会签订数字出版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取得期刊《中国妇幼保健》的专有使用权,包括数字化汇编权、数字化复制权、数字化制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数字化版式设计权及上述权利的许可使用权,性质为独家专有。被告以其主办的“大医医学搜索”网站为平台,按刊名、年度、刊期向用户提供期刊文献搜索,并且通过邮件向用户提供该杂志数字化文献内容,借参考咨询的名义进行网络传播,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有使用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告行为共涉及1986-2014年的期刊数量480期,字数约117759千字。原告为本案支付公证费3055元,复印费251元,律师费11778元。
被告北京世纪大医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与原告签约的“中华预防医学会”并非涉案期刊著作权人。涉案期刊署名方式多样、主体众多,包括主管、主办、协办、总编、副总编、责任总编、出版单位、编辑单位等多个主体,前后不一致,无法确定权利人。原告未能提交涉案期刊的全部原件或复印件。期刊社系出版发行单位,根据作者投稿出版发行,仅对期刊内文章享有专有出版权,对整体无创造性劳动。即便涉案期刊构成汇编作品,原告的权属亦存在问题,不能证明期刊社取得了每篇文章的作者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及期刊社向作者支付了其对外授权获得的收益。此外,涉案期刊内容由第三方提供,且其使用方式未侵害涉案期刊作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作品权利的保护是对期刊目录的架构予以保护,只有在使用者直接将全部汇编内容呈现的情况下,才是对汇编作品权利的侵犯。但本案涉及的内容提供者对电子数据以纯文本形式使用,期刊原有的版式安排已改变,用户最终获得每一篇单独的作品,故不构成对汇编作品的使用。涉案期刊内容仅在有限范围内传递,并对每日文献传递数量等进行了限制,非批量下载,不会对涉案作品起替代作用,不会抢占涉案作品市场,不会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该平台服务于医疗机构人员的研究学习。原告的公证取证方式是抽取下载,其统计数字包含了全部期刊多期内容,被告认为应以原告公证时下载的数量为准,未下载的内容其无权主张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是CNKI中国知网的经营者,《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系其重要经营内容。被告是域名为dayi100.com的大医医学搜索网站的经营者。
2008年11月、2014年1月、2018年11月,原告与中华预防医学会签订数字出版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取得期刊《中国妇幼保健》的数字化汇编权、数字化复制权、数字化制品形式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纸质期刊相一致的数字化版式设计权及上述权利的许可使用权的独家使用权,现授权仍在协议期内。合同中的授权费用,原告以系商业秘密为由不作为证据部分向被告出示。原告提交《中国妇幼保健》多期版权页及目录页,注明主办单位中华预防医学会,编辑出版单位中国妇幼保健杂志社。该杂志社为此出具作品著作权及授权说明,自2008年起即授权并同意由中华预防医学会与原告签署独家授权协议。中华预防医学会与原告的合作协议涉及70种期刊,内容与协议相同。
被告认为涉案杂志主办单位有若干家,其证据中显示编辑单位有中国妇幼保健杂志社,并非与原告签约的主体。
原告表示版权确实为杂志社与中华预防医学会共有,其取得了后者的授权,也得到了前者的许可。
原告于2014年12月申请公证,证实进入大医医学搜索网站查询备案信息为被告运营。原告在此前通过淘宝购买了该网站系统登录的账号,因每个账号同刊同期的内容一天只能下载5篇,数量受限,原告前后共计购买8个账号,使用上述账号登录进入“黄石中医院大医医学搜索”页面,平台中有在线课程、考试辅导、政策信息、科研信息等频道,搜索选项包括知识、图书、期刊、报纸、学位论文、会议论文、药品、文档等。点击“期刊”选择“刊名”输入涉案刊物名称进行搜索,点击显示的涉案期刊封面,按年份刊期排列,选择点击2010年第2期,进入目录页,可见当期文章的名称、作者、刊名、出版日期、页码、作者单位、关键词,点击进入文章,页面有文章摘要,右侧“获取全文方式”项下有“邮箱接收全文”的链接,点击该链接进入“全国图书馆参考咨询服务平台”,咨询标题与文章相同,填写邮箱确认提交,显示“咨询提交成功”,下方注明:您的文献传递请求已经收到。文献传递为图书馆代为查找文献服务,不能确保全部能获得全文,我们会在1个工作日将处理结果发送到您的邮箱。进入邮箱查收该文章,附件可下载,与杂志格式相同,为CAJ文件格式,为知网格式。公证中对2010年第2期的全部文章进行了下载,对其他每一期期刊的目录拷屏保存,每年任选两篇下载,共显示480期涉案期刊,字数117759千字。
被告表示大医网站的账号只针对机构用户,不涉及个人,被告获取的方式存在问题。其网站仅提供搜索,未提供该内容。原告表示其在淘宝中搜索得到购买方式,可能是机构中的个人销售。
法庭要求被告解释链接到其他网站通过邮箱发送内容的过程,其表示该链接为点对点链接,跳转后的平台可以单独打开,在网站中输入云图书馆网址后搜索文章也可以得到。原告表示此前双方在法庭进行操作时该网址无法输入打开,即便能够打开,该网站也是被告的关联网站,其认为系被告完成了直接提供行为。
上述公证内容还证实通过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等网站搜索,被告中标的项目有焦作市人民医院数字图书馆、临汾市人民医院新院医学图书馆,还包括鄂尔多斯市第二人民医院、大连市友谊医院、包头市肿瘤医院、安康市医学云图书馆、南昌市第三医院等单位的软件开发服务采购的情形,证明被告的销售行为多次且获利较大。原告提交了大医网对外宣传材料,称整合了知网等网站的数据,可以通过大医阅读器对下载的文献进行阅读,并注明有“邮箱接受全文”的获取方式。
被告表示上述招标行为与本案无关,大医平台为医院提供多项服务,期刊介绍及查询仅为其中很小部分,且并非由被告提供内容。原告基于汇编作品向被告主张权利,而公证内容为单篇文章,并不侵犯汇编作品的权利。被告使用的方式不是汇编作品的使用形式。
原告表示被告网站以期刊形式提供内容,并非将单篇文章置于数据库,通过网络展现期刊的整体内容,即为对汇编作品的整体使用。
原告为18个案件支付维权费用,平均每案支付公证费3055元、复印费251元、律师费11778元。
被告其对原告的统计方式提出异议,认为应以公证下载的文章为基础统计字数,本案涉及的下载文章共148篇,计算确定的使用结果为495788字。原告不认可被告的计算方法,认为公证时进行抽选符合被告大幅度使用的情况,否则将使公证费巨大。
原告提交数字出版合作协议,域名备案查询结果,期刊版权页,(2015)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8187-08189、08193、10018号公证书,侵权字数统计表,公证费、律师费、复印费发票及委托协议,合作协议及涉及的期刊列表证实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还有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期刊由作者所投文章稿件组成,体现了期刊社编辑部的选择和编排,期刊的整体内容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属于汇编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涉案期刊由中华预防医学会将包含涉案刊物的70种刊物的数字化权利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原告。被告所称不能确定作者是否给期刊社授权等答辩意见,因期刊社授予原告的权利为汇编作品著作权,如按被告所称逐篇核实作者授权显为难以实现,如有作者认为其权利受损,可直接向期刊社或原告主张侵权或要求支付报酬。被告针对该学会作为授权主体是否适格不能确定的意见,本院认为从杂志刊载的权利声明中可以看出该学会对涉案期刊享有权利,编辑部亦对此认可,故本院确认原告合法取得了独家授权。
原告公证证实被告的使用行为为通过定向链接,使用户跳转登录其他网站通过邮箱获取内容,搜索浏览及获取内容的行为均由被告控制和引导,被告并未对上述链接行为给予合理解释,第三方网站提供内容的行为应与被告直接相关;被告网站需付费成为机构用户,第三方网站没有理由提供免费服务,故被告应当为该内容的网络传播直接承担责任。关于被告提出的使用涉案内容系针对单篇文章,并非对汇编作品的使用,本院认为其如原告所称按照期刊形式编辑了内容,通过网络进行展示,即便用户仅使用了单篇文章,被告的行为仍是对汇编作品的使用。
本院认定被告在其经营的大医医学搜索网站使用涉案期刊内容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强调其中包含了复制权、发行权和版式设计权,其中复制和发行均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中有所体现,版式设计的权利应主要针对纸质图书。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关于原告公证时使用的随机抽取方式,系侵权内容数量较大时的合理取证方式,被告网站并非公开平台,原告取证行为受到限制,故应以原告计算的结果作为参考依据。被告表示原告起诉后其已停止侵权,但未提交证据,故本案仍判定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按照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提出赔偿金额明显过高。本院认为原告以每千字30元的计算标准确定其损失与本案实际情况并不相符。原告取得权利的内容为汇编作品,独创性低,且为期刊,相比于一般有特殊选材和编排方式的汇编作品,其价值更低;本案涉及内容较多的原因系包含期刊多年持续发布的内容,数量巨大,但用户检索使用率较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亦较低。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获得授权所支付费用的列表,但不同意将获得授权的费用公开,本院对此酌情参考。本院亦同时考虑针对被告的部分加重情节,包括被告网站成功参与多家医院等机构的投标,期刊搜索应为其提供内容的组成部分。即便如此,原告起诉的赔偿请求仍存在过高的问题,与被告的侵权行为的程度并不相符,产生的维权费用亦较高高,本院亦予以酌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过于超出本案支持的部分,其应自行承担部分诉讼费。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世纪大医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世纪大医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83元,由原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负担17183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世纪大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宏丞
人民陪审员  吴 健
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