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达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宏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古浪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622民初2945号
原告:达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古浪工业集中区双塔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潘怀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治祥,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凤娟,系该公司行政经理。
被告:甘肃宏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古浪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x镇。
负责人:赵光俊。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农民。
原告达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宏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古浪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达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达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7.14元,减半收取计2253.57元,由达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政琦
人民陪审员  梁福山
人民陪审员  张克翠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国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