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达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22执350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4月7日,汉族,住瓜州县。
被执行人:达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古浪工业集中区双塔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2207358684XH。
法定代表人:潘怀聪,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恒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北关西路249号宇龙公司1幢1单元东3层1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02053146097Q。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肃恒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0)甘09民终152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达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肃恒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应交纳案件款254111元,诉讼费1301元,执行费3731元,合计259143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达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甘肃恒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9143元,银行存款不足清偿的,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汽车、股权、设备等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爱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沈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