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22民初1241号
原告:达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古浪工业集中区双塔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潘怀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银万帮,甘肃万帮律师事务所。
被告:甘肃环陆水利水电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负责人:张鸿详,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6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甘肃省兰州市。
原告达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环陆水利水电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达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达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达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6元,减半收取1458,由达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振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