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酒泉润锋工程有限公司、达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622民初357号 原告:酒泉润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三墩镇双塔村1组新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0月2日生,住甘肃省玉门市。 被告:达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古浪工业集中区双塔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继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酒泉润锋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达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现酒泉润锋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酒泉润锋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酒泉润锋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酒泉润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