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外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天外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4民初46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元,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伍炳,饶阳县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衡水天外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318号金天地大厦1幢9层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5894278X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元与被告衡水天外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9)冀1124民初4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衡水天外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5000元。**元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元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衡水天外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