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外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范福元与衡水天外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24民初461号
原告:**元,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伍炳,饶阳县利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衡水天外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318号金天地大厦1幢9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元与衡水天外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元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4元,减半收取计2262元,由原告**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