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639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普盛建材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镇西康村。
负责人:杜长林。
被申请人:河北天外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红旗大街**金地大厦******。
法定代表人:路桂玉,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冀1102民初639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河北天外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1万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天外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1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嘉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杜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