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衡耀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衡水衡耀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定鼎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0691民初137号
原告衡水衡耀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耀公司)与被告保定鼎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原告主张拖欠的工程款,诉争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为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本案纠纷应由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 新
书记员 吕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