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581执保49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辉南县。
被申请人:**口市众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口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口市众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口市众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足额可供执行保全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口市众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581执保493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保全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