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581民初257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辉南县。
被告:**口市众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口市芙蓉花园第******。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口市众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2021年1月28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87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