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众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口市众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581民初257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辉南县。 被告:**口市众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口市芙蓉花园第******。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口市众环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2021年1月28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87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