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晋1181民初1794号
原告:山西华威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孝义市大孝堡乡西盘粮村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仁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山西华威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华威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华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与被告**均到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西华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返工费用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9日原、被告签订《彩绘工程承揽合同》一份,原告将孝义市金龙山风景区长廊、重檐六角亭整体彩绘装饰工程承包给被告施工。该合同第四条第1项约定“被告应按古建彩绘要求操作,图案、色调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一般都应浓墨重彩,保证五年内不起皮,不褪色。返工时费用自理……”,但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偷工减料,造成整体二分之一的工程起皮、褪色严重,无法验收交工,金龙山风景区开发商亦拒付原告工程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工,被告一拖再拖。因被告不履行返工义务,原告只能聘请他人完成,原告委托有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的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对被告承揽的彩绘工程的维修费用进行了评估,返工维修的造价为74125.32元,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考虑到被告的支付能力,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返工费用50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返工费用50000元或者由被告负责返工。
被告**辩称,1、不同意支付返工费用,原告主张的费用没有计算依据;2、由于双方关系闹僵,被告无法亲自返工,而且合同中约定的质保期是一年,原告应先将质保金以外的钱给付被告,被告才有经济能力返工;3、目前出现的损坏,不一定是由于被告的施工造成,可能是因为自然原因;4、双方签订的彩绘工程承揽合同,并不包括长廊坐凳油漆工作在内,在被告进行彩绘工作的过程中另外给付了被告8000元由被告完成;5、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并未偷工减料,起皮、褪色的面积也没有原告描述的那么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双方对彩绘工程的质量标准和质保期限是如何约定的?原、被告于2014年7月19日签订书面承揽合同,并在合同第四条“质量标准”之第1项约定“严格按照甲方(即本案原告)及指挥部的要求彩绘,按古建彩绘要求操作,图案、色调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一般都应浓墨重彩,保证五年内不起皮、不褪色,返工时费用自理”,被告主张合同第八条约定了质保期为一年,该合同第八条约定“工程按进度付款,工人进入工地先付一部分生活费,完工应付到90%,验收合格后留5%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甲方将剩余款项付清”,上述第四条第1项与第八条系分别对质量标准和付款方式作出的约定,质保期限应认定为五年。2、双方签订彩绘工程承揽合同后口头约定长廊坐凳与靠背的油漆工作由被告承担,价款另行支付,该部分工作的质量标准和质保期限应如何认定?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坐凳是长廊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但被告主张并非所有长廊坐凳都有靠背。虽然本案中原、被告并未以书面形式对长廊坐凳及靠背油漆工作的质量标准、质保期限进行明确约定,但因所涉坐凳及靠背与长廊主体在结构与功能上均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属于附属部分,故坐凳及靠背油漆工作的质保期限应参照长廊彩绘工程,质量标准方面应当满足形态美观、正常使用的要求。3、出现问题的工程范围如何确定?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对被告**承揽的孝义市金龙山风景区***(长廊)与五福阁(重檐六角亭)彩绘工程进行了现场勘验,双方均到场,并对出现的下列问题进行了确认:***整体封檐板起皮、望板起皮褪色、坐凳凳面起皮、坐凳下立柱与坐凳脚起皮,五福阁整体圆梁下表面褪色、嵌板褪色,朝南的两根立柱漆面有较长裂缝。4、原告针对返工费用提供了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出具的工程预(结)算书一份,该证据能否作为返工费用的认定依据?经查,山西五台山建筑工程公司是具有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的公司,并不具有相关价格鉴定资质,该公司针对本案所涉彩绘工程出具的工程预(结)算书不能作为返工费用的认定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华威园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孝义市金龙山风景区彩绘装饰工程后,将其中***、五福阁的彩绘工程交由被告**完成,双方签订书面承揽合同,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明确、合法,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对工程质量进行了约定,并约定质保期限为五年,质保期内如果返工,费用由被告自理,同时***坐凳及靠背的油漆工作亦应满足***正常使用的要求,被告**对于承揽的彩绘工程与油漆工作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部分应当依照双方约定承担返工责任。原告提供一份工程预(结)算书证明返工费用,但出具该工程预(结)算书的单位不具备相关价格鉴定资质,且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返工费用50000元不予认可,因双方对返工费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部分由被告返工为宜。结合本院组织双方现场勘验所确认的情况,被告**应对工程现场存在的***整体封檐板起皮、望板起皮褪色、坐凳凳面起皮、坐凳下立柱与坐凳脚起皮、五福阁整体圆梁下表面褪色、嵌板褪色、朝南两根立柱漆面有较长裂缝等质量问题进行返工,返工费用由被告自理。被告主张目前出现的损坏,可能是因为自然原因造成,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所承揽的工程本身系室外工程,本院对被告的该项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应对所承揽工程出现的下列质量问题进行返工:***整体封檐板起皮、望板起皮褪色、坐凳凳面起皮、坐凳下立柱与坐凳脚起皮、五福阁整体圆梁下表面褪色、嵌板褪色、朝南两根立柱漆面有较长裂缝,返工费用由被告自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对所承揽工程出现的下列质量问题进行返工:***整体封檐板起皮、望板起皮褪色、坐凳凳面起皮、坐凳下立柱与坐凳脚起皮、五福阁整体圆梁下表面褪色、嵌板褪色、朝南两根立柱漆面有较长裂缝,返工费用由被告自理。
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蕊
二〇一七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