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市阳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运城金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济市阳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81执1257号
申请执行人:运城金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永济市阳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运城金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济市阳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永济市阳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永济市阳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运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瑞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