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626执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海南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永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84023588R
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
被执行人丘北天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瑶,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6MA6K6NNB8N
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丘北县。
被执行人陈瑶,女,汉族,1987年8月24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2月17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海南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后简称海南电建院)与被执行人丘北天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丘北天朗公司)、陈瑶、***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丘北天朗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陈瑶、***返还申请执行人1000000元及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海南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支付利息43500元。经查,被执行人丘北天朗公司、陈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金额较少,***名下有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的房产,陈瑶名下有云H×××××的车辆。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对***名下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的房产依法进行了查封,对陈瑶名下云H×××××的车辆已依法予以查封,但因实际冻结金额较少暂未做扣划,房产有抵押且本院为轮候查封,车辆并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被执行人丘北天朗公司、陈瑶、***名下暂无其他条件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审判长 杨忠良
审判员 饶海泉
审判员 阮永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居云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