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海南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固始中能光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5民终51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0月23日生,住内蒙古兴安盟。
委托代理人:金培宏,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始中能光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徐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海南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国兴街道攀丹社区中丹路268号综合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文永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启华,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华山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军,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远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梁州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郭小东,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铭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繁荣街45号3层2号。
法定代表人:林荣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国良,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固始中能光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固始中能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海南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电力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简称西北电力公司)、汉中远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中电力公司)、大连铭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铭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5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培宏,被上诉人海南电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启华,被上诉人大连铭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国良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固始中能公司、西北电力公司、汉中电力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一审起诉,并撤回二审上诉。其主要理由是因为上诉人为农民工证据意识差,组织证据不足,选择被告也不适当,为减少损失,自愿撤回一审起诉,并撤回二审上诉。二审法院在收到此申请后,以打电话联系的方式征询其他案件当事人意见,均表示同意上诉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5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72,减半收取5436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36元,减半收取271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鹏飞
审判员  李 虎
审判员  左立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彭亚丽
书记员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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