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5民终51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0月23日生,住内蒙古兴安盟。
委托代理人:金培宏,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始中能光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徐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海南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国兴街道攀丹社区中丹路268号综合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文永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启华,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华山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军,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远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梁州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郭小东,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铭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繁荣街45号3层2号。
法定代表人:林荣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国良,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固始中能光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固始中能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海南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电力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简称西北电力公司)、汉中远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中电力公司)、大连铭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铭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5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培宏,被上诉人海南电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启华,被上诉人大连铭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郝国良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固始中能公司、西北电力公司、汉中电力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一审起诉,并撤回二审上诉。其主要理由是因为上诉人为农民工证据意识差,组织证据不足,选择被告也不适当,为减少损失,自愿撤回一审起诉,并撤回二审上诉。二审法院在收到此申请后,以打电话联系的方式征询其他案件当事人意见,均表示同意上诉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5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872,减半收取5436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36元,减半收取271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鹏飞
审判员 李 虎
审判员 左立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彭亚丽
书记员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