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海南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桂0702民初1858号 原告:***,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委托代理人:***,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200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南区。 被告:广西钦州市基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东场镇英窝村委会江尾村吴财松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2MA5Q8LF9X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海南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国兴街道攀丹社区中丹路268号综合楼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8402358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西钦州市基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博建筑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海南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电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被告海南电力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基博建筑公司下次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决定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仍拖欠的原告***工资63650元;二、判令被告基博建筑公司、海南电力公司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9月至11月28日,被告基博公司将位于钦州市犀牛脚龙眼山、和塘地带的钦州市钦南区民海300MWP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100MWP光伏本休施工标段-放点、打孔、浇筑施工工程分包给被告***。被告***雇请原告***负责该工程工地上的浇筑等具体工作,双方约定工资结算方式为日工价且每月15日发放,后原告带领包括其本人在内的22名工人按时完成了工作,但是被告***却拖欠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工人从2021年10月1日至2021年11月28日的工资共计186362元。2021年11月30日,被告***偿还原告等民工工资80000元并出具收据一张,但剩余106000元工资(双方约定剩余106362元削去零头)一直以各种借口没有支付。拖欠的106000元工资中包括拖欠其他21名工人的工资总和为42350元,以及拖欠原告***的个人工资63650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在2021年12月18日出具《***》一份,承诺于2022年1月25日前发放完所有拖欠款,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被告基博公司将工程分包没有资质的被告***,被告海南电力公司作为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在本案中属于包工头,并不是农民工,本案的***债务仅属于农民工工资,原告属于组织者,不属于农民工,故其主张工资不符合事实。 被告基博建筑公司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材料。 被告海南电力公司辩称,海南电力公司不是适用主体,与本案纠纷无关。原告不是适用主体也不诚信诉讼,***是***雇请的劳务施工人员之一,并非实际施工人,无权向发包人、转包人等主张权利。海南电力公司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涉案工程中已累计支付工程款达到97%。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海南电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至11月间,被告***因承包位于钦州市犀牛脚龙眼山、和塘地带的钦州市钦南区民海300MWP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100MWP光伏本休施工标段-放点、打孔、浇筑施工工程,雇请包括原告***在内的22名工人负责该工程工地上的浇筑等具体工作。施工完毕后,***与***于2021年11月30日结算确认并出具收据一张“***班组人工工资186362元,支付80000元,欠106362元,由原告政超勇收款。”经原告等人追索,被告***在2021年12月18日出具《***》一份,承诺欠农民工工资106000元于2022年1月25日前发放完。因被告***没有按约定履行付款,原告等22人向钦南区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未果,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被告***拖欠的106000元工资中包括拖欠其他21名工人的工资总共为42350元,拖欠原告***的个人工资63650元。 还查明,钦州市钦南区民海300MWP光伏发电平价上网项目100MWP光伏本休施工标段由被告海南电力公司承包建设。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收据、***、投诉书、证明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在案附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因承包工程需要,雇请包括原告在内的农民工进行劳务施工,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支付劳务费义务,根据原告提供的收据、***等证据可以得知,被告***未履行相应付款,尚欠106000元未付。因被告***欠款中属于原告的劳务款为6365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款63650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基博建筑公司及海南电力公司是否应就上述债务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本案中,原告作为班组工头,并非独立的施工主体,其与***之间的合同的性质为劳务合同,与被告基博建筑公司及海南电力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原告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两公司主张权利,故原告主张被告基博建筑公司及海南电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基博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款636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 锋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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