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海南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东莱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西域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4224民初862号 原告:山东莱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鹏泉西大街新东方华庭1-10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西域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科技三路58号汇豪国际广场B座3幢1单元15层115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4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海南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国兴街道攀丹社区中丹路268号综合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莱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西域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海南电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莱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莱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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