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如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东如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贡市自流井区飞龙峡镇丁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2财保143号

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石人正街**附******。

法定代表人:邹开权,总经理。

被申请人:自贡市自流井区飞龙峡镇丁香村村民委员会(原自贡市自流井区漆树乡丁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飞龙峡镇丁香村div>

负责人:陈永,该村村主任。

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自贡市自流井区飞龙峡镇丁香村村民委员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自贡市自流井区飞龙峡镇丁香村村民委员会价值27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由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自贡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自贡市自流井区飞龙峡镇丁香村村民委员会(原自贡市自流井区漆树乡丁香村村民委员会)价值27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保全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逾期申请或未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曾尚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 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