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302执保374号
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邹开权,总经理。
被申请人:自贡市自流井区飞龙峡镇丁香村村民委员会(原自贡市自流井区漆树乡丁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负责人:陈永,该村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自贡市自流井区飞龙峡镇丁香村村民委员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自贡市自流井区飞龙峡镇丁香村村民委员会价值27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年9月28日,本院出具(2020)川0302财保1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自贡市自流井区飞龙峡镇丁香村村民委员会(原自贡市自流井区漆树乡丁香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账户(户名:自贡市自流井区漆树乡丁香村村民委员会,账号:×××78)在270000元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宇
书 记 员 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