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40201号
原告:南京东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景佑路33号(江宁高新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智能源系统控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政府路2号04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南京东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智能源系统控制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南京东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南京东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东创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杜 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