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91财保248号
申请人:青岛新大陆国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传祥,山东海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水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两城镇曹家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3345018335。
法定代表人:潘长俊,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新大陆国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紫金山路117栋21楼2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67867200R。
法定代表人:曹健峰,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曹健峰,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人战英鹏与被申请人日照水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曹健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战英鹏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查封被申请人日照水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2.查封被申请人曹健峰的银行存款16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日照水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予以查封;
二、将被申请人曹健峰银行存款16万元将予以查封。
申请费2220元,由申请人战英鹏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范 蓉
法官助理 朱会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