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保2452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2号楼15层A1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069059780P。
法定代表人:单义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保全人:青岛新大陆国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庐山路9号60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6786720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保全人山东***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青岛新大陆国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41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青岛新大陆国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