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大陆国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新大陆国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执540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2号楼15层A1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069059780P。 法定代表人:单义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新大陆国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庐山路9号60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6786720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新大陆国际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418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7392.35元,其中4682元转为本案执行费,余款352710.35元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4民初141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高小金 书 记 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