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09执101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宏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XCU00D,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商城南路781号。
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号码XXX,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汇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4286108,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通惠南路63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中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98063703L,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
法定代表人:韩陆坤,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杭州宏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汇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中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21)浙0109民初18643号、(2022)浙0109民初10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宏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汇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522608.82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杭州中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截止2023年3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中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杭州中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109执101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法明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