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汇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案件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破申8号 申请人:***,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人:汇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4286108,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通惠南路63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星錡,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中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98063703L,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 法定代表人:韩陆坤。 本院在执行以杭州中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全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中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申请执行人***、汇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宇公司)同意,将中全公司的执行案件材料移送本院破产审查。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登记立案后通知了中全公司。中全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中全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于2014年4月14日在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现持股股东为***(90%)、***(持股比例10%),经营范围为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污水管道工程,地基基础与坑基维护工程,钢结构工程,幕墙工程,室内外管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土石方工程(除开采),城市道路照明工程,通信工程的施工;普通货运。中全公司现已停止营业。 另查明,申请人***根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109民初13722号民事判决书,对中全公司享有债权200万元及相应利息。申请人汇宇公司根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109民初10541号民事判决书,对中全公司享有债权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因中全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两申请人分别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分别以(2021)浙0109执7231号、(2022)浙0109执10106号立案。经执行调查,中全公司名下有汽车三辆,已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裁定终结(2021)浙0109执72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另根据执行移送材料显示,中全公司涉及包括本案两申请人在内的执行案件13件,执行立案标的金额合计16769312.80元。 本院认为,***、汇宇公司作为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申请主体适格。中全公司为企业法人,破产主体适格。中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中全公司的核准登记机关为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汇宇公司对中全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汇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杭州中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施得健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