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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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5941号
原告:杭州甬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74346960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长山头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2160304X0,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凤凰大道666号2-B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0535801U,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1592号万都晶座3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98063703L,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
法定代表人:韩陆坤。
原告杭州甬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中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不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甬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