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甬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5941号 原告:杭州甬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74346960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长山头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2160304X0,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凤凰大道666号2-B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0535801U,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1592号万都晶座3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98063703L,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 法定代表人:韩陆坤。 原告杭州甬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汇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中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不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甬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