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岩土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福建岩土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金大鑫钢铁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881执1349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岩土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东街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58684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金大鑫钢铁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和平中路62号(中国银行漳平支行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岩土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金大鑫钢铁铸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8)闽0881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付工程款人民币2241058元及违约金和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的请求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和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的财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福建金大鑫钢铁铸造有限公司名下只有位于漳平市××××四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生产设备等财产,因被执行人涉及多起债务执行案件已被本院另案评估、拍卖处置。因上述财产拍卖所得款不足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经(2016)闽0881执902号案件申请执行人漳平富山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决定对被执行人福建金大鑫钢铁铸造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并移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转破产立案审查,上述财产拍卖所得款因此不能分配,本案执行款至今全部未执行到位,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岩土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院终本约谈中,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的财产调查、处置结果无异议,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平
审判员卢炎文
审判员曾志娇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代)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