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岩土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福建岩土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丽岩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428执9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土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科技东路1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268158684D。

法定代表人:蔡仙发,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吴碧霞,福建莆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经济开发区积善工业园公租房A栋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M0000K6V7K。

法定代表人:蔡清华,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土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将乐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的(2019)闽0428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的(2020)闽04民终11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勘察费253284元及违约金(按生效法律文书另行计算),现执行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蔡清华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蔡清华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3、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4、本院通过将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5、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意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将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428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和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4民终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新越

审判员  谢秀琴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赖世伟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